详细内容
特种设备是指锅炉、压力容器(含气瓶,下同)、压力管道、电梯、起重机械、客运索道、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,以及包括保护生命和更大安全的安全保护装置。管道、管件、阀门、法兰、补偿器、安全保护装置等危险品、安装改造单位和制造单位,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,方可从事相关工作活动。
批准和发证
检验合格后,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检验批准手续,对符合条件的,发给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》(正本、复印件各一份)。如果不符合要求,申请机构将收到拒绝通知。
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代表国家质检总局受理、批准许可项目并颁发许可证。
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,并且注册到执业单位(下同)。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应当满足实际产品的检测要求,并且符合表 B-2 的要求。采用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(TOFD)的制造单位,应当配备 TOFDⅡ级人员不少于 2 人。
工作场所
(1)锅炉制造车间面积、高度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,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应当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;
(2)管材、板材、焊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应当有一定的防护措施;
(3)具有满足防护要求、空间适应产品检测需要的射线曝光室或者检测专门使用场地, 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保存底片的专门使用场所,以及满足无损检测仪器和器材存放要求的场所;
(4)具有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耐压试验场地。